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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4 17:31:52 股吧网页版
中恒安: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2026 证券简称:中恒安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 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公司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提出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董事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由董事会选举。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名单由提名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董事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六)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第五条最近 12 个月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保证: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公司信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内获得的本公司商业秘密;

(七)接受董事长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董事会成员对其工作的合理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其任职期间内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董事会同意后,并与继任者完全交接工作且相关公告披露后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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