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27
证券代码:872026 证券简称:中恒安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公告编号:2020-027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的、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但须依据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且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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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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