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2026 证券简称:中恒安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流程,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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