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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7 17:39:16 股吧网页版
钰景园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已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

(二)公司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时在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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