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30
公告编号:2020-055
证券代码:872033 证券简称:钰景园林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新增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沪 0101 民初 23369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0 月 10 日
案号:(2020)沪 0101 执 763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 1322 民初 5406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1 月 10 日
公告编号:2020-055
案号:(2020)粤 1322 执 342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博罗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被告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
务有限公司支付联动总包服务费 16242563.17 元及违约金(截止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的违约金为 1166770.63 元;以 16242563.1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28 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73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60 元,合计 142600 元,由被告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此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由于其与他人的经营业务纠纷,公司未参与其中,与公司经营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会对公司声誉、资信状况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0-055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积极与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陈建铭先生进行沟通协调,寻求解决方案,争取早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消除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结果
上海钰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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