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2025 年 7 月
(一)回购方案基本情况
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泰”或“公司”)于 2025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
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6)。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方式为要约方式回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要约期限自要约公告披露的次一交易日起 30 个自然日。本次回购价格为 2.00元/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6,60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高于19.53%,预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13,200,000 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资金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回购方案实施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
(三)本次终止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
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终止本次回购股份,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已在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公告中披露了本次终止回购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公司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债务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终止回购股份已履行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将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已披露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公告并按要求对本次终止回购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等进行了说明。主办券商认为隆盛泰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结合公司 2024 年度经营情况和 2025 年度的经营计划,统筹安排公司未来业
务拓展和经营安排,需要调整相应的流动资金支持。经审慎考虑,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重新优化运营资金配置。
根据《回购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回购方案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将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截至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拟终止本次股份回购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隆盛泰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关于公司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是否损害挂牌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基于自身业务发展等因素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终止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隆盛泰终止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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