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2037 证券简称:隆盛泰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第三条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具体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第(六)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经办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受理,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利或其他相关事项;
(三)在提供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及时了解担保合同之主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及时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债务,如遇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节 担保对象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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