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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7-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赛能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3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31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富华里中海大厦B座二楼 邮编:519000

电话(Tel):0756—6989988(总机) 传真(Fax):0756—3965588

二O一七年七月

关于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项目(以下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三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及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实,在对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请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落实第二次反馈意见关于违法分包的问题。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业务合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查阅了公司出具的《公司针对转包、违法分包的规范措施及承诺》;查阅了发包人同意公司进行专业分包的确认函、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核查内容及依据

(一)公司违法分包、转包事项的规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违法分包、转包的项目详见《法律意见书》之“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之“重大合同”之“1、重大销售合同”,已列示项目金额、完成情况及其他具体情况。

1、已完工违法分包项目的验收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违法分包、转包的项目除三个尚未竣工验收外,其它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不存在施工质量及安全问题,发包人与公司及相关分包人亦不存在因工程项目发包、分包及工程施工而引发的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一)公司违法分包、转包事项的规范情况”。

2、尚未竣工的违法分包项目的规范情况

报告期内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尚有三个违法分包项目工程暂未完工,具体如下表:

项目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人 竣工验收 存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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