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7:31:40 股吧网页版
宝鸿新材: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2042 证券简称:宝鸿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宝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宝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浙江宝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宝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文件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与方式予以审查。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业绩说明会和路演、股东会、公司官方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投资者电话咨询和传真、现场参观、座谈、网络沟通平台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48 小时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如全体董事无异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七)项内容,并说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事由。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