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31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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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266061)
Tel:86532-89070866 Fax:86532-89070877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2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2
二、释义......2
三、本所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18
五、公司的独立性......23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5
七、股本及历次变更......33
八、公司的主要资产......5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2
十、公司的业务......82
十一、重大债权债务......86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91
十三、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92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93
十六、公司的税务......95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7
十八、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97
十九、公司业务发展目标......99
二十、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100
二十一、主办券商推荐及持续督导......100
二十二、本次挂牌的结论性意见......101
关于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120号
致: 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该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分别对应下述含义:
华海时代股份、股份公 指 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为华海时代股份的
华海时代有限、有限公司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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