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2055 证券简称:天意药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徐州天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徐州天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天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担保,包括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内设的下属部门、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或者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
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
力,并能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6、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7、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9、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
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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