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2058 证券简称:鼎运智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
券
厦门鼎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
订<厦门鼎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鼎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厦门鼎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非常设性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在作出召集股东大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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