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2058 证券简称:鼎运智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
券
厦门鼎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厦门鼎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
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鼎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鼎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
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
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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