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9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7月9日第一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辞职、免职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如需),由主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料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主管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如果发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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