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72062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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