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2066 证券简称:汇源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汇源印刷包装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源印刷包装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汇源印刷包装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
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认真调查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和财务情况,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
分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四)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
(六)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分析与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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