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公告编号:2020-039
证券代码:872067 证券简称:萨克森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于召开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董事会。董事会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按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担保、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等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和总经理列席
公告编号:2020-039
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 10 个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如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第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和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八条 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Email 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
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告编号:2020-039
第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记名
投票表决、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仍需董事会临时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点击查看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