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2067 证券简称:萨克森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萨克森建筑新型材料(廊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多次募集的分别设立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认购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 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为关 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
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
确实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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