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北京望治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望治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望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出了《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宪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9,0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46%。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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