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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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3)0091 号
致: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斌、董紫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
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等十项议案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在广东智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蔡立群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林晓东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9,84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9.30%。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蔡立群因公务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原因请假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2022 年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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