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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5:58:39 股吧网页版
泰越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2079 证券简称:泰越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
律、法规、部门规程、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系统转让公司”)相关规定在全国股份系统转让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非上市公司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全国股份系统转让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系统转让公司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章 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挂牌前,公司应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
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具体披露内容包括:

1.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2.公司的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3.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量。

公司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的要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在公司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挂牌后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定期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披露,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应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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