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2079 证券简称:泰越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体系的建立,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制度,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仅仅由于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含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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