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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5:58:45 股吧网页版
泰越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2079 证券简称:泰越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泰越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如被担保人为法人,则需提供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并取得相关资料后,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与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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