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2081 证券简称:华声医疗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深圳华声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0 年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0 年修订)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华声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对于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对外担保事宜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不适用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四章《被担保企
业的资格》及第五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
办理。
第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仅可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二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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