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1 号
关于对吴建林、刘威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吴建林,武汉群星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群星明、公司)时任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
刘威,公司时任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前期,吴建林通过大宗交易以 3.53 元/股向陆先红转让股份
101万股,刘威通过大宗交易以3.53元/股向唐志刚转让股份129万股。其中,陆先红、唐志刚购买群星明股票的资金由吴建林本人、刘威及其亲兄弟刘群提供,进而构成陆先红、唐志刚股份代持违规。
时任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吴建林、时任持股 5%以上股
东刘威的上述行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决定:
对吴建林、刘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配合挂牌公司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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