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06
证券代码:872097 证券简称:英网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审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初殿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军、王宁、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尉红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军、王宁、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明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军、王宁、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
(二)(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叶志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杰雄、涂崇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初殿松、尉红梅、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网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志阳、原审被告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网股份公司”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 0104 民初 4148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初殿松、尉红梅、英网技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志阳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叶志阳相关股权的买卖相关人认定:1.根据《股权代持协议书》,签署协议时丙方为英网股份公司大股东英网技术公司,叶志阳也是从英网技术公司受让的价值 100万元的英网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委托给尉红梅代持;以上明确了卖给叶志阳股份者是英网技术公司,不是初殿松或尉红梅或英网股份公司;2.关于叶志阳后期提出股份转让时的约定:为保障英网股份公司股权不分散,维护大股东的稳定性,《股权代持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受让叶志阳股份转让者必须是“英网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不可以是任何其他不具备大股东资格的人员或公司;(二)补充协议中买卖相关人的错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负责新三板市场的股转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发布的英网股份公司股转公开资料显示,英网技术公司已将所持剩余股权于2016年9月12日全部转让给了董海棠和青岛精英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持有英网股份公司股权,不再具备英网股份大股东资
格。由此,在其 2016 年 9 月 12 日不再是英网股份公司大股东后的 2016 年 11 月
12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由于其不再具备英网股份公司大股东资格,失去了《股
权代持协议书》中受让人必须是“英网股份公司的大股东”的资格,其在依据代持协议基础参与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书补充协议》中以英网股份公司大股东身份和资格受让叶志阳的股权是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是虚假的合格受让人,虚假的补充协议丙方。因此,基于虚假大股东的受让方已经使补充协议失去了基本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无效。(三)叶志阳提出股份转让的时间有效期:代持协议明确规定,叶志阳提出转让要求的时间为资金到账之日起 1 年后的 30 天内,且是须通过书面,并通过代持人乙方尉红梅向丙方,即大股东英网技术公司提出,不符合以上条件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事实是,英网股份公司挂牌时间为2017 年 7 月,叶志阳基于挂牌后高额的投资回报预期并未在上述日期内书面或其他方式提出转让要求,后期签署的不成立的补充协议事实上早已超过了 13 个月的有效期,只是基于计算其 1 年的收益的考虑,前置了所谓拟转让日期。因此,依据代持协议,叶志阳已放弃了转让要求的权利。(四)一审判决以没有完成工商登记为由认定英网技术公司没有履行交付其所得股票的责任,这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要求的。转让和代持协议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也正因为对方认同代持事实的存在才将尉红梅列为一审被告之一,没有转让完成就不存在代持。没有在工商登记体现的原因是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关于股份公司有明确的规定:非公众公司是无法实现工商变更的。(五)初殿松与叶志阳是同学关系,但并不是其代持人,也不是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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