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2101 证券简称:观天执行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北京观天执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观天执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观天执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观天执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及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十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应遵循合法合理、科学高效、具体明确的原则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应限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并不得对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构成不必要的妨碍。
股东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实际营运需要及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能力,由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对董事会进行临时性授权。如股东会决定长期调整对董事会的授权限额,须将调整后的授权限额记载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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