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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观天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2101 证券简称:观天执行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北京观天执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观天执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观天执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观天执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如有,下同)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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