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2103 证券简称:中科博微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会
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会负责,确保公司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十七)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十八)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九)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申请贷款事项:
1、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2、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资产抵押、申请贷款事项。
3、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30%的,由董事会审议;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除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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