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7
关于广州芯德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广州芯德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德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签署的《广州芯德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招商证券已向贵局提交了芯德科技辅导备案登记申
请,并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取得贵局出具的《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
(编号:[2020]131 号)。
作为芯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辅导机构,招商证券现就第二期辅导工作情况,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期辅导经过
本辅导期间为 2021 年 3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9 日。
在本辅导期间,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开展了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辅导协议及辅导计划的时间安排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拟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联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芯德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
2、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芯德科技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辅导;
3、联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对芯德科
技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了首期辅导授课(合计 8 个课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及审核重点关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修订要点梳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交流、内部控制与企业规范等。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有陈志杰、石志华、胡龙娇、邓理等辅导小组人员。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招商证券为芯德科技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芯德科技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
1、董事:陈春明、饶东盛、蒋晓敏、梁锦蓓(同时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Pinnacle Pacific Limited 的法定代表人)、邓文、李旦峰、余鹏翼、骆宗伟、沈于阗;
2、监事:邵强、邱敏良、郭继刚;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邓新发、刘雪芹、何锋(同时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广州市西普毅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1 年 4 月 23 日,芯德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独立董事辞职并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李建权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提名沈于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1 年 5 月 8 日,芯德科技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并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尽职调查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招商证券对芯德科技开展尽职调查,本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董监高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等。
2、规范运作
招商证券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制度、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并实现规范运作。
3、辅导授课
招商证券、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对芯德
科技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了首期辅导授课(合计 8 个课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及审核重点关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修订要点梳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交流、内部控制与企业规范等。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在本辅导阶段,招商证券以及芯德科技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六)辅导对象按规定和辅导协议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在本期辅导中,芯德科技及招商证券均按辅导计划和辅导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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