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1
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72109 证券简称:光隆能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颁布的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利润分配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公告编号:2025-049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能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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