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72109 证券简称:光隆能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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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具体回避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与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具体回避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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