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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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1]第008号
致: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利民律师及石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1年4月2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1年5月11日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613,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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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1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拟注销参股公司湖南省好炻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新建办公大楼、厂房及配套设施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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