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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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2]第030号
致: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利民律师、石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2年4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2年5月1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22年5月23日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均现场参会,此次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此处包含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70,613,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99.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2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关于追认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任颜奇荣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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