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872118 证券简称:奥姆莱特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奥姆莱特科技发展(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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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奥姆莱特科技发展(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奥姆莱特科技发展(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管理运作,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姆莱特科技发展(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组成
第四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对公司股票发行作出决议,认定公司核心员工;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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