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13 15:50:41 股吧网页版
奥姆莱特: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6-007]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872118 证券简称:奥姆莱特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奥姆莱特科技发展(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程。
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广州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广州欧
博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 博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 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91440106696918433J】。公司于 2017 年
08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
提供任何资助。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
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四)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议。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 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年内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