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13 15:51:40 股吧网页版
奥姆莱特:监事会议事规则[2026-010]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872118 证券简称:奥姆莱特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奥姆莱特科技发展(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奥姆莱特科技发展(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姆莱特科技发展(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奥姆莱特科技发展(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国家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监督
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及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和协调日常工作;

(四)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1/2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