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8:41:21 股吧网页版
氟聚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2121 证券简称:氟聚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氟聚化学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上海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上海氟聚化学产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氟聚化学产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设立,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股票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让。
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
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
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
其他法律文件后,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
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
过户。公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
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
众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
过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销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