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公告编号:2025-006
证券代码:872122 证券简称:华联电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
作出的(2024)闽 0203 民初 20722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驳回厦门市吉兴集团
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对方如不服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福建省厦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06
姓名或名称: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兴集团”)在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6 月期间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华联翔安工业园消防通风防排烟风管重大变更工程施工合 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公司将华联翔安工业园-Ⅰ标段工程发包给吉兴集团及就原 通风工程施工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工程价款及工期延误 产生的人工及机械租赁费用等方面发生分歧,吉兴集团提出诉讼申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1,235,831.45 元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四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 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第二部分以 89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3 日起,第三
部分以 134,779.64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12 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第四部
分以 24,201,051.81 元为基数,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7 日期间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为 137,382.41 元,2022 年 4 月 18 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为 5,545,859.28 元。)
2、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量保修金 5,284,464.13 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以 5,284,464.13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26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为 106,391.45 元);
3、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而增加的费用损失 2,551,488.03 元;
公告编号:2025-006
4、原告主张判令原告对华联翔安工业园-Ⅰ标段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工程款 46,520,295.58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为 54,724,034.34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作出的(2024)闽 0203 民初
20722 号之五民事裁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