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124 证券简称:智建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特 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及《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相 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
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 ,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
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
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 当在符 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
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
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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