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2124 证券简称:智建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 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天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
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提议书应载明:
1、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2、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4、提案日期及提案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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