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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7:15:53 股吧网页版
智建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2124 证券简称:智建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 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 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 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人联系。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 本制度。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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