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5
公告编号:2023-024
证券代码:872127 证券简称:清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清铧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
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清铧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清铧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清铧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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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经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
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
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
《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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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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