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135 证券简称:新思维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常州新思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三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条第(三)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购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给职工。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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