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872139 证券简称:网娱互动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网娱互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娱互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网娱互动 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本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五)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如有);
(六)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如有):
(七)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项监管要求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