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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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定向股票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10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一部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下发《关于兆丰环保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其余均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反馈问题 1:
申请材料显示,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拟进行优先认购的股东应在审议本次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主动向公司提交签字或盖章的《拟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告知函》,股东大会已
经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举行。请挂牌公司确认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情况。
回复:
根据《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及股东向公司提交的《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告知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有股东可以行使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拟进行优先认购的股东应在审议本次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含当日)主动向公司提交签字/盖章的《拟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告知函》,逾期视为放弃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确认共计 10 名现有股东向公司提交了《拟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告知函》拟行使优先购买权,该等股东拟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可行使优先认购权数量(股) 本次拟行使优先认购权数量(股)
陈锡培 16,295,380 16,295,380
叶沛华 4,345,434 4,345,434
陈锡强 2,896,956 2,896,956
李开实 1,946,392 1,946,392
叶吕钦 895,227 895,227
徐志坤 543,179 543,179
杨世钧 407,384 407,384
陈惠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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