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2143 证券简称:宽惠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上海宽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宽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宽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指定具体负责人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提供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章程》中第三十八条交易事项、第三十九条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在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会可以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对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未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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