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1
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收购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精一科技项目之特聘法律顾问。
鉴于精一商贸与赵树新、樊书译、武贵芬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所就相关事项出具《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公司收购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作释义的词语、名称与《法律意见书》所释义的词语、名称具有同等含义。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接受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精一科技项目之特聘法律顾问。
鉴于精一商贸与赵树新、樊书译、武贵芬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所就相关事项出具《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公司收购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作释义的词语、名称与《法律意见书》所释义的词语、名称具有同等含义。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收购签署的补充协议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签署的协议情况如下: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购人与赵树新、樊书译、武贵芬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约定收购人采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赵树新、樊书译、武贵芬持有的精一科技 3,837,500 股股份(占精一科技总股本 76.75%),转让价格为 0.8 元/股,总价款为 307 万元。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1、本次收购的收购人精一商贸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
议,同意本次收购。
2、本次收购的收购人精一商贸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
议,同意公司以总价款 307 万元收购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76.75%股权。其中,以 279 万元收购赵树新持有的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9.75%的股权;以 24 万元收购樊书译持有的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的股权;以 4 万元收购武贵芬持有的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的股权。
3、本次收购的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就本次收购无需其他批准或授权。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
1、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公告。
2、本次收购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规定,本次收购尚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收购人和转让方申报的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过户登
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关于本次收购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尚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收购人和转让方申报的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过户登记。
三、 关于收购报告书的更新事项
(一)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收购资金总额
赵树新将其所持公众公司 3,487,5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69.75%)以 279 万元的价格转让精一商贸;樊书译将其所持公众公司 300,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6%)以 2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精一商贸;武贵
芬将其所持公众公司 50,0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1%)以 4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精一商贸。 精一商贸以均价 0.8 元/股受让公众公司 3,837,500 股,
收购金额合计为 307 万元。
2、资金来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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