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569319171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8 月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精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风雅大街(原滏阳大街)北段路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将充分利用已建立起的业务基础和技术、人才优势,紧跟市场行情,做好市场定位、销售定位,制定并逐步完善销售计划和市场推广方案,根据销售战略需要,在全国实现规划布局,适时、适度开展广告及其它形式市场推介活动,将公司服务及产品销售市场逐步扩张,形成垂直细分专业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并最终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共 500 万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新股时,发行前的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 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由原天津精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变更,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为: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数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赵树新 465.00 93.00% 净资产 2015.12.31
樊书译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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