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8-23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JIANGSULIUDIANLAWFIRM
关于
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一七年六月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2017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进股份”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已出具的《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相关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出如下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名词解释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证据、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网进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网进股份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报告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公司的独立性及解决措施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权益的公司能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情况,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的有效性。(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
【回复】
(一)公司的关联方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补充核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联方之信息进行补充核查并予披露:(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2)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和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补充核查及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潘成华。除已在《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公司的关联方”之“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中披露的关联方叶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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